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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可再生能源法》的解讀

    2018年03月06日 22:28 974次
      1.關于總則
      有5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的目的,適用范圍、企業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解讀一:“水電”問題:所有水電都屬于可再生能源法支持范圍內。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中將大水電排除在本法支持范圍外。因為:①按照國際慣例,小水電(5萬千瓦(含)以下)屬于可再生能源范疇,大水電由于其環境等方面的問題不屬于可再生能源;②我國水電事業發展快。出現了象三峽等大水電,其上網、電價基本不存在任何問題,不需要額外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由于草案的這一規定受到了電力專家和一批科學家的反對,最終將所有的水電都包含在支持范圍內。并采取的妥協的辦法:“由國務院能源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解讀二:不同所有制主題可以參與可再生能源投資投資。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并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投資多元化得到可法律的保護。民營資本和國外投資資本可以參與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解讀三:統籌規劃,統一部署。
      改變了過去較長時間里,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多頭慣例,政出多門,嚴重影響其開發利用的速度和規模等現象。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工作統一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工作。這樣體現了統一管理、有機分工和協調機制,有統一規劃和發展目標,也有分工負責的發展方向,促進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規范發展。
      2.關于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有4條,主要規定政府在資源普查、發展規劃、項目建設與管理方面的責任。
      解讀四:普查和數據公布為項目投資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過去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調查信息比較粗糙,并對有關數據保密,不利于促進項目投資和項目的合理決策。
      國家負有調查可再生能源資源普查并將普查信息與社會共享的責任。
      國家還將制定普查可再生能源資源的發放和標準,保證普查的質量。保證了可再生能源資源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計劃投資可再生能源的企業風險。
      解讀五:總量目標和規劃更加透明化、科學化。
      國家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總量目標和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將予以公布。
      地方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將予以公布。
      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3.關于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有3條,主要對總則中關于政府責任予以細化。
      解讀六: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
      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研和產業化發展列為國家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發展領域。
      國家相關部門(如科技部、發改委等)多次發布產業指導目錄中,“973”和“863”等主要科技計劃中均包括有可再生能源內容,這次立法是用法律形式將政府的這些工作固定下來。
      解讀七:可再生能源的不能因為其環保屬性而不要求質量。
      可再生能源產品供應商必須為市場提供合格的產品。
      考慮到可再生能源技術是發展中的技術,可再生能源法在要求企業生產符合一定階段質量標準的產品同時,也要求政府安排資金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質量。
      解讀八:宣傳教育納入了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
      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中。一方面可以加強可再生能源知識的宣傳,另外還能培育人才。
    4.關于推廣與應用
      有6條,主要明確了國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優先領域。
      解讀九:促進可再生能源商業化利用技術盡快發展。
      通過立法,積極推動并網風電、燃氣、熱力、生物燃料和太陽能建筑等技術的發展,使之盡快形成 規模,并在能源服務方面發揮較大作用。
      針對我國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的建筑普遍繼而特點,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技術規范作了強制性要求,并希望有關部門在制定太陽能利用技術的經濟政策中要落實和體現。
      特別提到房地產企業應當根據太陽能技術規范在建筑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
      解讀十:并網發電和邊遠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獨立發電屬于強制發展范圍。
      國家對邊遠地區居民提供電力服務有普遍義務的責任。
      獨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將是我國發展分布式電源系統技術的雛形。通過強制性發展可再生能源獨立發電將為我國大規模應用分布式電源技術奠定基礎。
      解讀十一:對農村能源開發給予積極支持。
      我國農村在長期實踐中,發展了一整套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體系和技術路線。可再生能源法對這一成就和現狀給予了積極評價。
      特別強調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農村能源開發和利用提供財政支持(資金保障)。
      5.關于價格管理和費用分攤
      有5條,主要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定價機制。
      解讀十二: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產品進入市場的價格障礙。
      可再生能源產品實行政府定價和用戶分攤的原則。可再生能源實行招標時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實行競價上網的原則。
      當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與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費用之間有差額時,這種差額將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對生物液體燃料也作了類似規定。
       具體分攤實施細則有較大政策模糊性。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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